辰二受阴。此下开一心法为四阴也。前三即遍行心所。行阴即思。后一仍合八识心王。略开为四耳。今此受者领纳为义。唯识云。领以为境。令生觉受。数不出三。谓对违顺双非之境。而生苦乐舍之三受焉。又分为三。巳一举喻合法。又二。午一举喻。又二。未一依于本无
    阿难。譬如有人。手足宴安。百骸调适。忽如忘生。性无违顺。
    此就自法为喻也。以所用即身识领受触尘。但事出假设。受局一识。故得为喻耳。无违顺。但无苦乐二受。忘生。正是舍受。喻故浅言。
    未二起成有相
    其人无故以二手掌于空相摩。于二手中妄生涩滑冷热诸相。
    本无外尘触之。而妄觉涩滑等也。
    午二合法
    受阴当知亦复如是。
    以其喻即自法。故不必法喻配合。但当了喻之妄。而会法之妄也。夫藏性无受。如人晏安。迷生诸受。如摩觉涩等。
    巳二就喻详辩。又复分二科。午一标非二处
    阿难。是诸幻触。不从空来。不从掌出。
    四阴皆心。众生认为己灵。不同色阴。计从内外。但计实有。今亦以二处无从。显其虚而非实耳。或以根尘分配亦可。思之。
    午二分文各破。又二。未一非从空来
    如是阿难。若空来者。既能触掌。何不触身。不应虚空选择来触。
    未二非从掌出。又三。申一约出破之
    若从掌出。应非待合。
    此不待合与下不同。盖言掌能出触。则孤掌即出。何须待合乎。
    申二约入破之
    又掌出故。合则掌知。离则触入。臂腕骨髓。应亦觉知入时踪迹。
    反显既不觉入。自然非掌出也。
    申三出入破
    必有觉心知出知入。自有一物身中往来。何待合知。要名为触。
    此触之自体既能往来。则无时而不可出。何须待合乎。此约出入。故不同上。
    巳三结妄归真
    是故当知受阴虚妄。本非因缘。非自然性。
    准前可知。受阴已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