緒言︰
問︰以何因故編輯是卷那?
答︰昔嘗發願編輯《南山律在家備覽》,以卷帙繁重,未可急就,故先擷取盜戒戒相少分,輯為《問答》一卷,別以流通。
問︰何故先輯此盜戒那?
答︰道俗諸戒中,以盜戒戒相最為繁密。《僧抵律》釋盜戒文,有五卷。《十誦律》四卷。《善見律》三卷。南山、靈芝諸撰述中,述盜戒者亦有三卷。盜戒戒相既如是繁密,若欲護持,大非易事!《南山律》中,頗多警誥之文。今略引之。
《行事鈔》雲︰“性重之中,盜是難護。故諸部明述,余戒約略總述而已,及論此戒,各並三卷、五卷述之。必善加披括,方能免患。”又雲︰“盜戒相隱,極難分了,有心懷道者,細讀附事,深思乃知。”《戒本疏》雲︰“此戒人多潛犯,不謂重罪,但是粗心。故《善見》雲︰此第二戒事相難解,不得不曲碎解釋。其義理分別,汝當善思。論文如此,臨事可不勉那!”聖教明文,諄切若是。故先輯此戒相,亟為流通。俾未受者應知慎重,必須預習通利乃可受持(受盜戒後,一剎那頃,若有犯者,即結重罪。不以其未及學習,而加曲諒。故須預學也)。已受者,急宜細讀深思,勉力護持,未可潛犯。
問︰古德亦有專輯“盜戒”別以流通耶?
答︰有之。南山雲︰“有人別標此盜,用入私鈔。抑亦勸誡之意。”惜此私鈔久已佚失不傳耳。
問︰今輯是卷,依何典籍為宗那?
答︰專宗南山《行事鈔》及靈芝《資持記》,並參用南山《戒本疏》及靈芝《行宗記》民南山《鈔》與《疏》有互異者,今且專據《鈔》文。
問︰今輯是卷,何以僅及概略未能詳盡那?
答︰今為初機,且舉少分,粗示其概,以為著手研習之初階。若詳明戒相,廣引文證,紙數當十余倍此,將來別輯《南山律在家備覽》,廣明其義,學者。幸進而披尋焉。
問︰下文所雲,掌理三寶物等,應唯屬于道眾、今輯是卷,既專被在家,雲何復列是等諸緣那?
答︰近今在家居士,亦有暫管護寺院者,又有任寺中會計、庶務諸職者。故應列入,以資參考。
問︰南山律義,雖雲分通大乘,然教限正屬小乘。若依小教,受五八戒者,固應奉此行持。若別受菩薩戒者,或可不拘是限那?
答︰唐代賢首《梵網戒疏》釋初篇《盜戒》第六種類輕重門中,廣陳犯相,與南山《行事鈔》文大同。彼《疏》自設問答雲︰“問︰凡此所引,多是小乘。雲何得通菩薩性戒用?”答︰“菩薩性戒共學,攝論明文。故得用也。”準是而言,若受菩薩戒中盜戒者,亦應奉此行持也。
釋相︰
問︰何謂盜戒那?
答︰盜戒本有教名,或名曰劫——強力直奪故;或名曰偷竊——畏主覺知故;或名曰不與取——謂主不舍故。今名曰盜——非理侵損于人故。
前之二名,名則公私不同,義則兩不相攝,若不與取,雖是名通,然于義中,有非盜之濫,故廢前三名,唯標曰盜。既能概括劫與偷竊,復無非盜之濫也。盜是所觀之境,戒者能治之行,能所通舉,故曰盜戒。
問︰今釋盜戒戒相,如何分門那?
答︰南山《行事鈔》分為三大科︰一所犯境,二成犯相,三開不犯。今依此科,分為三門如下——
第一門︰所犯境
問︰何謂所犯境那?
答︰凡六塵六大、有主之物、他所吝護者,皆所謂犯境。《戒本疏》中《隨文別釋》,至為繁廣。今不詳舉也。
第二門︰成犯相
問︰成犯相中,依何而釋相那?
答︰南山《行事鈔》先總列六緣,復隨釋五種。先總列六緣者︰一有主物,二有主想,三有盜心,四是重物,五興方便,六舉離處。復隨釋五種者,依前列犯緣次第解釋,唯不釋第五興方便,故僅有五種也。今依此科,分為五章如下
第一章︰有主物
問︰有主物中,如何分判那?
答︰南山《行事鈔》分為三科︰一三寶物,二人物,三非人及畜牲物。今依此科,分為三節如下。
第一節︰三寶物
問︰掌理三寶物應須如何人那?
答︰南山《行事鈔》引《寶梁大集》等經雲︰“僧物難掌,佛法無主。我听二種人掌三寶物︰一阿羅漢;二須陀洹。所以爾者,諸余比丘戒不具足,心不平等,不令是人為知事也。
更復二種︰一能淨持戒識知業報,二畏後世罪有諸慚愧及以悔心。如是二人,自無瘡疣。護他人意,此事甚難等。”《鈔》又雲︰“若不精識律藏,善通用與者,並師心處分,多成盜損。”
問︰盜佛物者依何結罪那?
答︰望守護主邊——結重罪;無守護主者,望斷施主福邊——結重罪。
問︰盜法物者依何結罪那?
答︰與盜佛物同。望守護主邊或望斷施主福邊一結重罪也。
問︰舊經殘破應焚化那?
答︰若焚化者——得重罪,如燒父母。不知有罪者——犯輕。南山《戒疏》雲︰“有人無識,燒毀破經,我今火淨,謂言得福。此妄思度。半揭舍身,著在明典。兩字除惑,亦列正經。何得焚除?!失事在福也。”靈芝《資持記》雲︰“古雲︰如燒故經,安于淨處,先說是法因緣生偈已焚之。此乃傳謬,知出何文?引誤後生,陷于重逆。必有損像()經,淨處藏之可矣。”
問︰借他人經而不還者,應犯何罪那?
答︰若因未還令主生疑者——中罪;若心決絕不還者重罪。
問︰盜僧物者依何結罪那?
答︰若有守護主余人盜者,望守護主邊——結重;若主掌之人自盜者——亦犯重;若無守護主余人盜僧物者——亦犯重)
問︰盜僧物者與盜佛物法物同結重罪。然亦有所異那?
答︰南山《行事鈔》雲︰“盜通三寶,僧物最重,隨損一毫,則望十方;凡聖一一結罪。”又《方等經》雲︰“五逆四重,我亦能救。盜僧物者,我所不救。”(靈芝釋雲︰我不救者,以佛威神不可加故。非舍棄也。)
問︰于三寶物若互用者,應有罪那?
答︰律中互用有種種,結罪亦有輕重,今略舉一二。如寺主互用三寶物,彼以好心,非入己故,謂言不犯,但依律應結重罪。若當分互用者,如本造釋迎,改作彌陀;本作般若,改作涅粱;本作僧房,改充車乘——應結小罪。
問︰白衣入寺應與食耶?
答︰若悠悠俗人見僧過者,應與食物;若在家二眾及識達俗士有入寺者,須說福食難消,非為慳吝。
第二節︰人物
問︰盜別人物中如何分判那?
答︰南山《行事鈔》中,約二主分為七種。文義甚繁,今不具舉。
問︰物主有財物,令他人守護為作護主。若此財物被賊所竊,應令護主為償還那?
答︰若護主謹慎不懈,賊來私竊或強迫取,非是護主能禁之限者,物主不應令護主償還;若強征者物主犯重;倘護主懈慢為賊竊者,護主必須償之。若不償者護主犯重。
問︰手執他人之物,不慎而誤破者,應令其償還那?
答︰不應令其償還。若強征者犯重
問︰賊取財物已,物主應可奪還那?
答︰此事大須審慎,若盜者已作決定得物想,無論物主于己物已作棄舍心或未作棄舍心,皆不可奪,奪者犯重,因此物已屬賊故;若物主于己物已作棄舍心,無論盜者已作決定得物想或未作決定得物想,皆不可奪,奪者犯重,因先已舍——即非己物故。必須物主于己物未作棄舍心,盜者未作決定得物想,乃可奪還也。
第三節︰非人及畜牲物
問︰盜非人物者應犯何罪那?
答︰有守護者,望守護主邊一一結重罪;若無守護者,望非人邊——結中罪。
問︰盜畜牲物者應犯何罪那?
答︰輕罪。
第二章︰有主想
問︰若欲詳釋此章應依何顯示那?
答︰應依境想缺緣等具如南山《鈔》《疏》中諸文廣明。文繁義密,初機難解,今且從略。將來別輯《南山律在家備覽》,當于此義詳述之也。
第三章︰有盜心
(問)前雲寺主以好心互用三寶物而結重罪。是豈有盜心那?
答︰律列十種賊心,了曰黑暗心,愚教互用,正屬此類。靈芝《資持記》雲︰“望為三寶,故言好心。若論愚教,還是賊心。”
第四章︰是重物
問︰何謂重物那?
答︰依律盜五錢或值五錢物——結重罪,是為結罪之分限。
問︰何謂五錢那?
答︰諸釋不同,《南山律》謂,攝護須急,即以隨國通用之五錢為準。如此土今時,應以五銅圓為準也。
第五章︰舉離處
問︰何謂舉離處那?
答︰欲盜物時,若所盜之物未離本處,屬己不顯。故須于離處時結其正罪也。
問︰亦有物未離處即結犯那?
答︰盜戒成犯,雖約離處、然其離相,不必物離,故律中明離處義,以十門括示差別。今且略舉。文書成明離處,約作字判斷即犯;言教主明高處,約口斷即犯——以言辭誑惑取者是;移標相明離處,即今丈尺度量之物;墮籌明離處,若計數籌若分物籌是;異色明離處,若破若燒若埋若壞色皆屬此類;轉齒明離處,以盜心移轉賭具。如是等皆統名曰離處也。
第三門開不犯
問︰何謂不犯那?
答︰律有五種,皆謂無盜心也。一與想——意謂他與也;二己有想——謂非他物也;三糞掃想——謂無主也;——四暫取想——即持還也;五親厚意——無彼此也。
問︰何謂親厚那?
答︰律有七法︰一難作能作;二難與能與;三難忍能忍;四密事相告;五互相護藏;六遭苦不舍;七貧賤不輕。能行是七法者,是善親友也。
《盜戒釋相概略問答》竟
後跋︰
發心學律以來,忽忽二十一載。衰老日甚,學業未就。令擷取南山、靈芝撰述中詮釋盜戒戒相少分之義。輯為《盜戒戒相概略問答》一卷。義多缺略,未盡持犯之旨。後此賡續當復何日?因錄太賢、藕益二師遺偈附于卷未,用自策勵焉!
歲集己卯殘暑沙門一音時年六十居永春蓬峰
唐代太賢法師偈
勇士交陣死如歸,丈夫向道有何辭?
初入恆難永無易,由難若退何劫成!
丈夫欲取三界王,當揮智劍斷眾魔;
吾于苦海誓無畏,莊嚴戒筏攝諸方;
明代藕益大師偈
日輪挽作鏡,海水挹作盆,
照我忠義膽,浴我法臣魂。
九死心不悔,塵劫願猶存。
為檄虛空界,何人共此輪。
本文一九三九年八月作于福建永春普濟寺。